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一方面切实解决好群众最恨最怨最烦的问题、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钱”,让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另一方面,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强化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执法效果,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案例1: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关岭优康蜂产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1年5月14日,关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关岭优康蜂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50余名老年人正在收看当事人所售保健食品的宣传视频,其内容涉及对前列腺增生、不育症等有治疗功能。经查,当事人为提高产品销量,用免费发放鸡蛋、大米等方式组织老年人参加讲座,向老年消费者宣传介绍蜂蜜、蜂胶等产品。当事人对宣传内容不能提供印证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关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艾逍堂艾灸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18日,碧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贵州艾逍堂艾灸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组织48位中老年消费者观看宣传片,宣传艾灸熏蒸仪(LLY-BJ808型)有“温通筋络、调理身体湿寒”功效;宣传脉冲足灸仪有“强身健体、延年益寿、防治神经衰弱和失眠、防治高血压、防治风湿关节炎、防治褪麻木、防治糖尿病、美容减肥、脚灸起了美容的作用、调节内分泌系统、清除血管壁上的血脂”功效。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艾灸熏蒸仪(LLY-BJ808型)58台,脉冲足灸仪58台。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使用艾灸熏蒸仪(LLY-BJ808型)及脉冲足灸仪具有上述功能的印证材料,构成对产品功能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碧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绿徽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2年3月16日,南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贵州绿徽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张贴的宣传资料显示,当事人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有合作关系,属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售后中心,主要销售长城干红葡萄酒和茶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针对老年人宣传讲座用的宣传大厅,大厅后墙上有标题为“中粮历史与荣誉”的宣传展板,上面详细介绍了中粮集团的历史与取得的荣誉。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有合作关系的证明材料,经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协查回函证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当事人无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成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19日,南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贵州成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使用含有绝对化用语的海报进行产品宣传,同时组织老年人聚集听保健产品讲座,推销郢天牌硒维生素E片,宣传内容包含“抗癌之王”“降低患癌风险”“降血糖”“治疗白内障”“预防感冒”“治疗中风脑梗后遗症”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当事人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以会销方式向老年人推销含有虚假宣传内容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山王果健康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3月29日,黔南州市场监管局根据2022年第58期舆情日报通报“中国质量新闻网发布一篇题为《对抗癌症、新冠病毒……“山王果”刺梨汁被包装成神药》,该文章宣称当事人贵州山王果健康实业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官方微信号宣传刺梨产品,对癌症、慢阻肺、高血压、老年眼病、哮喘、糖尿病等多种疾病都有疗效,甚至对新冠肺炎病毒也有对抗作用”等内容。2022年4月2日,黔南州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舆情日报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至2022年3月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对普通食品“山王果”刺梨汁发布主题为:“走进他的奇迹”“骨肉癌奇迹、骨癌神话、深入细胞28天验证还原奇迹”“对抗新冠病毒,绝杀出击”等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瓮安健明希电子产品销售服务中心虚假宣传和未明码标价销售产品案
2021年8月5日,瓮安县市场监管局联合瓮安县公安局对当事人瓮安健明希电子产品销售服务中心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104台标识为“健明希”温热波动仪,未见价格标签标识,现场主讲人使用PPT向在座的35位老人讲解“健明希预防胜于治疗,健康在于预防,天天坚持使用健明希,不但能改善身上常见慢性疾病,更能预防疾病”等内容。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通过讲座、集中上课、体验、播放PPT和视频讲解等方式,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等进行虚假宣传,且产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瓮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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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康商行元宇宙贵州省市场监管系统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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